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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引导市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和基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机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自主品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完善银企对接制度,简化融资信贷手续,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及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和项目,鼓励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运作,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鼓励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联系协调,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依托陕西省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12345便民热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热线等工作平台,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五条 加强园区营商环境建设,推行服务管家机制,围绕园区企业开办、融资信贷、贸易投资、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对企业注册登记、证照办理、政策落实、劳务信息、科技创新、专利申请等事项开展个性化、差异化帮办代办等服务。

第十六条 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完善重点产业链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对重点产业链的融资保障。加大金融科技运用,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深化信用数据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撑。建立乾陵、昭陵等旅游产品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监督检查,清理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禁止商业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依法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

第十八条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九条 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简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监管模式,推进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采购资金支付周期。

第二十条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障市场主体用工稳定。

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劳动力市场信用体系并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大中型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为新注册企业提供用工指导,提高用工管理水平,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强化业务协同,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按照向社会公开的业务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承诺时限等提供服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企业登记、司法、税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执行标准统一的信用记录,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应用。全面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和公开信用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事项。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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