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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建立行政协议纠纷调解机制,受理市场主体与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调解工作,在查清纠纷基本事实基础上,督促相关政府机构守信践诺,妥善化解纠纷。

第二十三条 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广实施经营主体注销电子化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法院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降低企业破产成本,加大对破产案件的政务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推动政务服务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实现服务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整合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职能,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政府建设的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数字政府建设工作。

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府各部门间共享数据目录和责任清单,加强相关信息的互认共享,加强信息的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分类管理,加强与税务、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之间的信息壁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共享数据。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

共享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留痕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和泄露,加大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陕西政务服务网,推进市、县、镇、村四级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全市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查询、预约、办理、投诉建议和评价反馈等一体化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对接融合,提升服务质量。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窗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构建政务服务帮办代办体系,为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落地。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

鼓励在有条件、有需求的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等设置便民服务点,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政务服务。鼓励推进涉外服务窗口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编制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和电子证照制发机制,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文本应用。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发布平台,公开本级政府涉及市场主体、引进项目的行政奖励、财政补贴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产业促进政策、人才支持政策,编制标准化优惠政策清单,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精准推送。

财政部门和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于申报即可享受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常态化惠企政策宣传。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本市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依法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领域除外。

申请人的承诺和履约信息共享至本省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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