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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上办理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异地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会同有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实现统一收件、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自动出件。

第三十七条 规范使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向社会公布。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鼓励有关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压缩工作时限,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将业务办理与辅导服务紧密融合,提升纳税服务体验。

第三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行办理。

申请通过网络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申请人同意,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平台、市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内身份信息和人像认证等身份验证结果作为身份证明,可以依法使用申请人电子签名、申报确认等行为记录作为登记意愿证明。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和反映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范围。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体和群众真实评价,政务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差评及时回访核实,评价属实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反馈给评价人。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推行在线监管。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重点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进行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系统,实现项目进场登记、公告公示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环节全流程电子化。参与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时动态监管。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除重点监管企业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外,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检查事项,应当采取合并检查或者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方式,原则上一年抽查检查一次性完成。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积极推行执法检查清单制度,不断完善市、县、镇三级联动和部门联合执法,减少入企频次。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公平、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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