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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机关依法提出审查建议。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审查建议和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异议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四十九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各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功能,支持在金融、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构,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监督作用,多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

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及时收集、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意见建议等信息,发挥监督作用。

邀请行业专家及企业、协会、商会代表为营商环境体验官,提升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参与度。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五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区域协同

第五十五条 推进本市与西安市在下列事项中协同开展高效便捷的跨区域政务环境建设:

(一)政务服务标准化的建设、政务服务无差别的受理、同标准的办理;

(二)跨区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范围的完善,联网通办的推行;

(三)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整合的对接和政务服务结果的联网互认;

(四)政务服务热线的联动,全天候受理和快速处理反馈市场主体诉求。

第五十六条 推进本市与西安市在下列事项中协同开展统一开放的跨区域市场环境建设:

(一)市场准入和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构建一体化服务体系;

(二)产业集聚扶持共享政策的制定,建设西安—咸阳一体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三)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公共信用制度;

(四)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的建设,促进区域内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强跨区域合作;

(五)加强科技创新的合作,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促进创新政策的协同、创新资源的共享、创新成果的转化。

第五十七条 推进本市与西安市在下列事项中协同开展公平公正的跨区域法治环境建设:

(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执法的协同,监管规则标准的统一,联动执法的配合,监管执法信息的公开共享;

(三)破产案件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四)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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