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
(2025年4月28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的主体
第三章 监督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监督,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业主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自治、协同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和社区、村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服务管理监督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服务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满足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条件。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小区物业改造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小区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的改造和服务。老旧小区改造后,可以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人服务、业主自主管理或者社区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协同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 监督的主体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推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全覆盖,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并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
(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八)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建筑的认定;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的行为,防治噪声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搭建,损坏绿地,任意涂写刻画、贴挂广告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特种设备安全、市场计量等行为;
(九)国防动员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十)水、电、气、暖、通信等公共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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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