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停业整顿、撤销登记、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活动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的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侦查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其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的司法鉴定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统一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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