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2)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其他违反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年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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