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工作职责承担在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临时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实施。
能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主管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能源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及其他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编制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预留消防站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保障消防救援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享受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依法对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重大文化活动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消防安全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及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推动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支持消防信息化建设。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狱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商务部门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业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军休服务、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供水、供电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七条 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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