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6)
(四)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火灾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六)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实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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