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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3)

(二十一)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发挥省级总河长牵头抓总作用,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完善流域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在重大引调水工程输水干线推行河湖长制。建立河湖定期普查制度,实行河湖名录管理,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

(二十二)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水利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推进用水权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落实好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机制,加强优质金融服务供给,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以数字孪生流域为重点,系统谋划推进数字孪生水利体系建设。健全江河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推动完善涉水法律法规制度,推动修改水法、防洪法,健全蓄滞洪区管理、河道管理、采砂管理、水资源调度、重要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度规定。全面实施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

(二十四)强化科技赋能。加强江河保护治理重大问题研究、关键技术攻关、装备研发和成果转化,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水工程安全监测监控,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科技人才培养,为江河保护治理提供人才支撑。

八、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江河保护治理的全面领导,健全中央统筹、流域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能源、林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凝聚江河保护治理合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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