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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由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删除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在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了解起草工作进展,督促起草工作按计划完成。”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法规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应当采取条旨和条文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条旨应当集中概括本条主要内容。

条文说明应当对重点、难点条款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注释。

采取修正、修订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起草的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法规案的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

(三)解决的具体问题和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内容;

(四)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有分歧意见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六)法规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具体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七)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说明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起草法规草案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主要包括:

(一)法规案所依据的上位法文本;

(二)与法规案有关的上位法规定;

(三)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

(四)本市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市外同类法规;

(五)有关重要政策规定;

(六)其他相关资料。”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法规草案起草任务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和参考资料分别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十七、删除第十六条。

十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的,一般不得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十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二十、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二十二、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暂不付表决满两年且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修改、废止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该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报告连同该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资料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法规,还应当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通过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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