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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2018年1月18日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5日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八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评估、清理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

(三)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坚持有特色、可操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八)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对立法工作的督促推动作用。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制度,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支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应当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协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发挥在法规立项环节的主导作用,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送交立法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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