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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4)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建议后,连同分组审议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为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二审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

法规草案二审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三审稿,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表决稿,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全体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全体会议表决后,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暂不付表决满两年且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修改、废止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该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报告连同该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资料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法规,还应当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四十五条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通过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金昌人大网和金昌日报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决定中要求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要求修改后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八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评估、清理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表决稿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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