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了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网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实施违法行为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减少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最低限度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种类或者较高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网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网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网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网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网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隐匿、毁损、伪造、篡改有关证据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网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同时存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低于30%的数额;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的30%至70%的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在法定最低限至法定最高限幅度或者倍数区间超过70%的数额。
在确定具体处罚数额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执法实践和执法案例,可以以前款规定的百分比为基础上下浮动十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依法单独处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的,仅适用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两种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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