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文 号:民航规 〔2025〕15号
编 号:AC-396-05
下发日期:2025年5月26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运行风险,预防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根据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规 定 》《民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规 则》,制 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 (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是指按照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运行人,包含实施特定类和审定类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特定类和审定类合格证持有人),以及使用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开放类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 (以下简称开放类合格证持有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 (以下简称事件),是指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发生的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

按照事件等级划分,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般事件;按照事件报告划分,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紧急事件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紧急事件。

第五条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safety.caac.gov.cn)。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工作。

第六条 特定类和审定类合格证持有人、拥有 (自有和租赁,下同)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架 (含)以上的开放类合格证持有人、拥有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10架 (含)以上的开放类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事件信息管理程序,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事件信息管理,并按要求报送事件信息。

(一)参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其他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开放类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等效措施,确保按要求报送事件信息。

第七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条 民航局鼓励个人积极报告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隐患和缺陷,任何人可通过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 (SCASS)提交报告,报告途径包括网上填报 (scass.air灢safety.cn)、微信公众号 (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电子邮件 (scass@cauc.edu.cn)。自愿报告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

第二章 事件信息报告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紧急事件包括:

(一)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相撞;

(二)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下同)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相撞、坠毁或迫降;

(三)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失控;

(四)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刮碰障碍物(含升空物体)或起落架装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水;

(五)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冲/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场地外接地;

(六)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关闭、占用的跑道/起降场地上,起飞、中断起飞、着陆或从起降场地标高120米以下复飞;

(七)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火、冒烟;

(八)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推进系统全部失效或失去全部电源;

(九)运输类和用于载人飞行的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失去指挥控制链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指挥控制超过30秒 (含);

(十)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误入或误出国境;

(十一)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紧急撤离的情况;

(十二)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原因需起降场地启动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响应;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