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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3)
10.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于安全高度,需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判断是否属于紧急事件,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判断是否属于非紧急事件。试飞、表演、训练和校验等飞行中,属于科目/任务要求的情况,不适用于第九条和第十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中涉及的航空器损伤和人员受伤类事件,若损伤和受伤程度暂时无法界定,先按较严重程度的要求报告。例如,暂时无法界定是否构成航空器受损的,先按受损的要求报告;暂时无法界定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先分别按轻伤或重伤的要求报告。待确定程度后,在续报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 (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内)或24小时内 (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外),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safety.caac.gov.cn)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UOM)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三)当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事发地/所属地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为空管单位所在地的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十三条 非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条非紧急事件样例中的分类 (航空器运行与维修、机场运行和空管保障),确定本单位是否需要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例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参照 “航空器运行与维修”类。如果确定需要填报,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safety.caac.gov.cn)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UOM)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二)当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事发地/所属地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为空管单位所在地的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十四条 对已上报的事件,事发相关单位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补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并配合民航行政机关对事件信息的调查核实。

当事件初步定性为事故,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说明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当事件初步定性为一般事件,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1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交最终调查信息,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报告,并按要求尽快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及其他资料。

第三章 事件信息分析与应用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 发 布 制 度 ,擅 自 披 露 或 者 公 开 民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事 件信息。

第十七条 民航局通过分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评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总体安全状况,必要时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作出工作部署。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通过分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评估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总体安全状况,明确阶段性安全监管重点。

第十八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信息,评估本单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状况和趋势,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以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为原则,并遵守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安全信息分析情况,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的安全通告和预警警示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运输类和正常类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失踪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

(二)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般事件,是指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

(三)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受损,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价值10% (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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