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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4)

(四)本办法所称人员受伤,是指人员重伤和轻伤,人员受伤的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准。

(五)本办法所称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 (固定翼)或者3180公斤 (旋翼类)以上,或者载客19人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六)本办法所称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七)本办法所称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公斤且不超过150公斤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八)本办法所称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九)本办法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以及监管局。

(十)本办法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 (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保障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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