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引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前瞻性、引领性特别突出,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共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且在制造、使用后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始性、颠覆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对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四节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下列类别:

(一)技术开发类,即面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或者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社会公益类,即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三)国家安全类,即在国家安全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重大工程类,即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等。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24-5-2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