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4)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积极宣传中国的科技政策与科技成就、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安排;
(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至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科技部部长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个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相应奖种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相应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奖种评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经科技部审核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评审委员会应结构合理,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评审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3次。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时,或者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增补的,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调整、增补人选建议,经相应奖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委员调整、增补的情况应当适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战略导向以及学科专业布局,结合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初评工作;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评建议;
(三)对相关异议进行审议;
(四)对相关项目和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十三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专家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组长一般由相应奖种评审委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由奖励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维护。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名单应当按要求严格保密。
第四十五条 科技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协助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相关日常工作。
受委托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制度机制,严格加强评审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决抵制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十七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保密要求,对评审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建立评审信誉管理机制。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后续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弘扬良好作风学风,重在提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和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五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资格条件和限额提名要求,由科技部制定提名办法予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提名。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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