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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6)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七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候选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四条 异议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本次评审。

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提名者意见的,异议项目不提交本次评审,提名者应向奖励办公室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或者撤回提名。提名者既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异议处理材料,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撤回提名的,视为放弃提名,异议项目终止评审。

延期处理的异议项目经批准后,在下一次评审的相同节点前完成调查、核实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后续评审程序;仍未能报送齐全相关材料的,终止评审。

终止评审的异议项目如再次以相同科学技术内容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同时提交异议处理材料。

第七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异议者和提名者。

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异议反映的相关问题按规定转有关方面处理。

第六章 评审
第七十六条 对受理的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组初评前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取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第七十七条 通讯评审和评审组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分类制订各奖种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公示通过初评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七十九条 对通过初评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及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提交相应奖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八十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八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专家)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在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表决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评审组表决时应当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五)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八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者或者候选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对候选者及其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者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部门、组织机构和海外同行专家等方面意见。考察情况和有关方面意见提交评审组织参考。

第八十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十五条 科技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八十六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80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第八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公布。

第八十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八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设立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经科技部审核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九十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通过现场监督、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个人、组织,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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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2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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