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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7)

第九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评审组织审议。

第九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奖励办公室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惩戒期内的个人、组织,按程序取消其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对违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九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尚未授奖的,由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奖励办公室按程序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五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科技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科技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八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十九条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及其项目的宣传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细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2008年公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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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2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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