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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2)

(五)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完善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按规定推进信息交换共享,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落实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帮扶台账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织的就业困难帮扶专项行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组织基层开展结对关爱帮扶,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落实就业帮扶措施。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加大对农村电商、直播带货、乡村休闲旅游等新形态就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寄递物流等工作。对安排、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等加大扶持力度,拓展金融助残服务内容,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帮扶基地等对象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引导重度残疾人家庭通过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收益。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性结对帮扶工作机制,支持残疾人就业产业帮扶项目,组织残疾人转移就业。(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残联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盲人就业帮扶行动。推进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建设,更好发挥区域示范中心作用。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从业,扶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依托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及专科医院,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按年度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做好资格审核、证书年审、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工作。支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多样化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符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同等享受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扶持政策。多渠道开发盲人新形态就业。(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对有就业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至少提供一次就业服务,对连续三年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雇主培训,对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潜力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拓岗。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各地利用社会力量普遍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完善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系统,培育建设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师专业人才队伍。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各地每年选择一个月集中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宣传,推广爱心助残义卖系列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作用,推广实施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就业项目。各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地区深入开展区域性就业创业工作协商与合作,定期举办区域性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支持有关地方为孤独症等心智障碍群体开展全链式融合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大力开展适合残疾人、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相关补贴,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创建残疾人职业培训品牌,引导能够稳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开展师带徒和定岗定向培训。加大对非遗传承技能残疾人的培训力度,加强残疾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依托相关信息化系统,加强、规范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和服务。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制定完善竞赛技术规程和激励措施。深入推进科技助残行动,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保障行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纠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各地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提出户籍等限制条件。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就业服务进行信用和质量评价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就业服务。各地残联定期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再次失业后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应当再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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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2023-3-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22-3-25)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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