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5〕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反洗钱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上海钻石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请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黄金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上海钻石交易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会员单位或成员单位。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6月22日
附件
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的变化,可以调整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金额。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从业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督管理和反洗钱调查,指导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第四条 实施反洗钱监督管理应当识别、评估行业和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监管措施的强度和频率。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从业机构的洗钱风险开展评估。对较高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监管措施,对较低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简化监管措施或者豁免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配合反洗钱调查。从业机构加入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的,接受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反洗钱自律机制
第八条 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行业反洗钱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
自律机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履行以下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一)统筹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识别与评估行业洗钱风险,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三)制定行业反洗钱自律规范和工作指引等;
(四)组织开展行业反洗钱研究、培训和宣传;
(五)向有关部门移送反洗钱工作违法违规线索;
(六)协调组织从业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七)协助处理与从业机构有关的反洗钱投诉或者举报;
(八)对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作出评价;
(九)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行业洗钱风险状况及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映突出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管理。
自律机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反洗钱工作人员具备与其履职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 自律机制应当对从业机构实施分类管理,采取与其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反洗钱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条 自律机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对从业机构持有重要股权或者享有控制权益,成为从业机构受益所有人或者担任管理职务,对从业机构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
第十一条 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根据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从业机构根据自律管理需要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监测从业机构洗钱风险状况,确定或者调整从业机构分类;
(三)遵循基于风险的原则,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考察;
(四)向较高洗钱风险或者反洗钱工作存在违规问题的从业机构提出改正意见;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