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五)根据反洗钱自律管理需要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自律机制在自律管理中发现从业机构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和工作指引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自律惩戒。
第三章 反洗钱内部控制和洗钱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建立健全相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评估为较低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其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可以适当简化。
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授权一名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明确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职责,根据本机构洗钱风险状况、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相应的反洗钱岗位人员,确保其反洗钱工作人员具备与其履职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从业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四条 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当自身经营活动或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
从业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前,应当关注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变化,开展洗钱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带来的洗钱风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从业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在交易开始前或者交易结束前完成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从业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通过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来源可靠、独立的身份证明文件、数据或者信息,识别并核实自然人客户身份;登记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交易目的和性质,并根据洗钱风险状况获取相应信息。
(二)通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来源可靠、独立的身份证明文件、数据或者信息,识别并核实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户身份;通过可靠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受益所有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时间、终止时间(如有);登记客户名称,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交易目的和性质,并根据洗钱风险状况获取相应信息。
(三)对于由代理人代办业务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登记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
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采取与风险状况相符的尽职调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
第十七条 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从业机构发现客户使用失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立即中止交易或者服务,并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拒不配合从业机构依照本办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从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采取限制、拒绝、终止交易或者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从业机构应当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对于存在长期业务关系或者发生多笔交易等情形的客户,从业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客户的风险状况、交易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及时更新、补充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资料,以确认相关业务和交易符合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的认识。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交易地域、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客户及其交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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