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3)

  (一)客户或交易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二)客户为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

  (三)客户或者其受益所有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

  (四)客户或者其交易存在其他较高洗钱风险情形。

  第二十条 从业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一)采取合理措施获取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

  (二)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分析;

  (三)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

  (四)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开展交易前,获得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的批准。

  经强化尽职调查后,从业机构认为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如果怀疑客户涉嫌洗钱,并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从业机构可以不继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但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从业机构可以参考以下信息,结合客户特征、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经过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具有充足理由判断某类客户、产品业务或者交易的洗钱风险较低时,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一)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相关规定及指引、风险评估报告、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通报等;

  (三)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关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工作报告等;

  (四)自律机制、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反洗钱自律规范及指引、风险评估报告、风险提示、研究报告等;

  (五)其他与洗钱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从业机构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应当至少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对已经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从业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根据风险高低调整交易或服务内容。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存在洗钱嫌疑或者涉及较高风险情形时,从业机构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从业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明确约定第三方需履行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确保能够立即获取客户尽职调查所需信息,并在需要时获取相关资料。

  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由从业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对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业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从业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从业机构可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完整、准确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管理机制应当确保能够重现和追溯相关业务关系或者交易,便于反洗钱工作开展,以及反洗钱监督管理和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七条 从业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从业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制定相应制度,及时获取第一款规定的名单。

  经核查发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相关资金、资产的金额、权属、位置、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信息等情况。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3-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2-2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