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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和场站管理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以推拉、拦截、跟随等方式喊客、拉客,扰乱场站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按照标志标线通行或者不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负有场站综合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场站综合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其他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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