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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2月2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七)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十)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房产、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林草和园林、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文明方向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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