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4)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备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人。
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监督物业服务人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人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人擅自撤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供排水、供电、燃气、供热已纳入市政管网系统,并按照要求和设计标准安装计量装置;有分户计量要求的,应当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三)通信网络、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信报箱、网购小商品储存箱等按规划设计配置到位;
(四)安全监控装置按照要求安装到位,做到物业管理区域全覆盖;电梯、锅炉、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按照规划设计完成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停车库、车位的配建;
(六)按照规划设计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因季节原因需延后完成的,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住宅公共区域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标示。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成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与施工区设置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前款所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收集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四)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和运行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等环境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以及救助等事项的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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