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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国防〔2025〕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改革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为加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工作质量,促进人民防空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6月18日


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人防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工作质量,促进人民防空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标准,是指人民防空行业对指挥通信、工程建设、防护设备、重要目标防护等领域提出的统一技术要求。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人防标准的制定、批准、发布,并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具体工作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义开展。

制定人防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备案。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人防标准,包括协助开展立项评估,组织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置秘书处,负责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六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人民防空发展规划、行业发展需要、业务管理需求等,制定人民防空标准化建设工作规划。

第七条 人防标准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

任务类标准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标准项目建议书,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完成立项程序。

申报类标准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可以依据人民防空标准体系、实践经验和工作需要,向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经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八条 对于拟立项的标准,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担任第一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一般应当具备标准制定所需的专业技术力量。标准参编单位一般是人民防空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单位,由第一起草单位择优推荐。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落实起草标准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对人民防空标准制修订工作产生的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第三章 标准编制

第十条 标准编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四个阶段程序。新制订标准编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八个月。修订标准编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第一起草单位编写标准制订工作大纲及标准初稿;

(二)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标准编制启动会,审议标准制订工作大纲及标准初稿;

(三)第一起草单位根据审议通过的工作大纲和标准初稿,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审核标准征求意见稿,办理征求意见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密标准除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二)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不少于二十个有代表性的单位与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三)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征求意见处理表。当标准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时,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告,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标准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第一起草单位向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标准送审稿、送审报告、征求意见处理表。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标准预审;

(二)标准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审查专家组。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一般不少于9 人,并优先从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派;

(三)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审查专家组审查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会应形成审查意见,明确“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审查会由第一起草单位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派员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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