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2)
(四)审查不通过的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标准内容有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标准报批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第一起草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完成审查会意见处理表;
(二)第一起草单位向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意见处理表、征求意见处理表等材料。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材料审查修改,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三)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以下文件纸质版三份和电子版文件:报批函、编制说明、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合格意见、审查专家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处理表、征求意见处理表、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
第四章 标准发布、出版、备案
第十五条 人防标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发布。人防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人防标准编号为RF AAAA—BBBB。其中 RF 为人防标准代号,AAAA 为标准顺序号,BBBB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十六条 人防标准的发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负责。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许可,不得从事人防标准的发行活动。
第十七条 人防标准在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标准实施日期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人防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由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第一起草单位按长期保管的要求保存管理。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人防标准的实施时间不应超过发布后的三个月。人民防空领域行业标准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人防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应当加强标准培训宣传、推动标准落实并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人防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持续跟踪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开展人防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人防标准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人防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废止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人防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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