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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更加科学精准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近年防控实践和当前防控形势需要,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5年6月20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表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状或者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按规定认定和报告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可疑疫情。

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做出现场诊断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对可疑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采样品送检。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判定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并及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将疑似病例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复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结果符合确诊病例判定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分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确诊的,应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认定确诊疫情后,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农业农村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后,由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禽只运输环节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疫情计入输出地。

确诊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逐级上报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农业农村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重要情况和总结。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2)有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重大(Ⅱ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
(2)有5个以上9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19个以下疫点;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3.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有2个以上4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9个以下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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