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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3)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的划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定,一般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划定为疫区。运输、经营、屠宰等场所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经营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对经评估生物安全措施有效、免疫状况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采样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加工场所,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检测出现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的划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定,一般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划定为受威胁区。

2.应采取的措施。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情况、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禽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禽只、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以及活禽经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禽只、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点市(地)、县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禽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活禽经营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野禽控制

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林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

(七)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加强对疫情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附件2)。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禽只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八)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所有应扑杀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加工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九)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偿

对强制扑杀的禽只、销毁的禽产品和相关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卫生健康、疾控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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