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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2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相关增值电信企业: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是指受快递、外卖、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其个人用户分配临时号码(通常称为“中间号”或“隐私号”)代替真实手机号码,利用公用电信网实现和他人之间的话音、短消息等通信功能,减少个人手机号码泄露风险的一种业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引导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手机号码使用管理,现组织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强化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促进平台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业务参与主体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由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三者协同开展。

1.应用平台提供方是指建设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平台的企业,利用基础平台提供方建设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负责根据业务使用方的需求生成“中间号”,管理个人已实名手机号码与“中间号”的绑定关系,可对发送给“中间号”的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并转发,相关业务属于呼叫中心、多方通信等增值电信业务的一种新形态。

2.基础平台提供方是指建设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的企业,负责完成信令路由和互联互通等工作,实现通信鉴权控制、号码变换、信息处理、话单、通信记录留存等功能,相关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基础平台应为符合条件的应用平台提供接入服务,共同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3.业务使用方是指委托应用平台提供方为其个人用户提供号码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试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的从业经验;

(4)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可满足码号资源管理、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等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和失信名单或电信网络诈骗联合惩戒行业禁入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及证明材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如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也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作为基础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持有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许可。

(三)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申请条件

为满足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码号资源需求,并与固定、移动用户号码明显区分,便于用户识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700号段作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号资源,管理位长11位,使用位长15位,属于业务台号码,其网间结算费用由基础平台提供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应用平台提供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在提交试点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码号资源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码号资源使用申请,经其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实地查验后,对通过申请的予以批复。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基础平台提供方完成700号段开通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建设工作。

(二)过渡阶段。试点准备阶段结束后,进入过渡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始受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和专用码号资源申请,新增业务统一使用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过渡阶段共3个月,存量业务使用的码号资源应在过渡阶段内完成调整迁移工作。过渡阶段结束后,除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除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外,不得擅自改变主叫号码;除700号段外,不得将其他号码作为中间号。

(三)试点阶段。过渡阶段结束后,进入正式试点阶段,全面验证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现模式、社会效果和安全保障能力。试点阶段共两年。获得试点批文和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提前退出试点、补充或退回码号资源。试点期间,各参与企业应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业务核查溯源相关工作,如存在试点要求落实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暂停试点,直至整改完成;出现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撤销试点批复和试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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