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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2)

三、相关要求

各业务参与方应严格遵守码号资源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实名制、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等各项规定,制定本企业相关落实措施,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手段,加强业务和安全管理。

(一)应用平台提供方

1.加强码号资源管理,按需申请、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码号资源,不得用于拨打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商业营销信息。应为不同的业务使用方配置相对独立、可明确区分的码号资源,不得在不同的业务使用方间混配码号资源,并做好使用登记。

2.应直接与业务使用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技术方案、码号用途和配置方案、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案、市场退出预案等内容,不得向未直接签订合同的业务使用方提供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及码号资源,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码号资源。

3.全面梳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清单,充分审核评估各类场景的安全风险,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及时、完整、准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业务应用场景、业务开展情况、码号资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实现码号全生命周期管理。

4.建立完备的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综合防控体系,加强主叫号码范围管理,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处置。

5.承担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完善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技术手段,依法对涉诈异常信息、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

6.建立业务使用方信用档案,对存在转租转售电信资源、利用虚假伪造订单信息使用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拨打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商业营销短信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使用方信息进行共享。

7.如提前退出试点终止经营,应至少提前1个月将市场退出方案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基础平台提供方

1.做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的路由数据制作及配置工作,保障网络的通信畅通,并集中统一管理基础平台。

2.做好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的网间传送和管理,确保准确规范。

3.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号段开通话音、短消息等必要业务,鼓励根据业务发展和安全需要不断完善支撑功能。

4.在为应用平台提供方提供网络接入前,应依法登记应用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信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全量、准确、及时留存相关使用数据,数据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5.在与应用平台提供方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其营业执照、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应用场景及技术实现方案、码号分配及管理方案、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案和网络、数据与信息安全保护方案等内容。

6.签订合同后,应及时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通码号,并在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将码号开通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7.如应用平台提供方提前退出试点终止经营,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暂停或终止开展业务,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基础平台提供方应继续做好存量订单的通信服务。

(三)业务使用方

1.获得试点批复的应用平台提供方向其提供的专用码号资源应仅用于为其个人用户提供服务,并需委托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码号资源。

2.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征得用户同意后依法依规提供号码保护服务。

3.加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使用场景和使用人管理,防范将号码保护服务用于拨打诈骗、商业营销电话或发送诈骗、商业营销信息等,严禁将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用于注册绑定互联网应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属地应用平台提供方和业务使用方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在申请阶段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其办公场所、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正式施行事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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