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烈士评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烈士评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总队,解放军各单位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办公室):
为更好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开展烈士评定有关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烈士评定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25年6月19日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开展烈士评定,规范工作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评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烈士评定工作,定期向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呈报烈士名单。
第四条  建立烈士评定工作会商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研究解决烈士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 烈士评定的研判要点
第五条  研究牺牲情形时,一般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判断:
(一)是否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牺牲;
(二)牺牲原因是否由所执行任务、抢救保护行为等直接导致或者直接相关;
(三)牺牲情节是否突出,成为后人学习的榜样;
(四)生平表现是否良好;
(五)社会反响是否较好。
第六条  研究适用《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牺牲情形时,一般应当对牺牲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所执行任务是否具有较大危险性、事件是否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判断。
第七条  研究适用《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牺牲情形时,一般应当对牺牲人员与被抢救保护对象的遇险是否有直接关系、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在主动实施抢救保护的过程中牺牲等进行判断。
第八条  研究适用《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牺牲情形时,一般应当对牺牲人员执行的任务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派遣到国外的任务进行判断。
第九条  研究适用《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牺牲情形时,一般应当对牺牲人员执行的任务是否为国家交办或者要求参加的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国防建设相关试验任务进行判断。
第十条  研究适用《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牺牲情形时,一般应当对牺牲人员是否属于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或者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牺牲情节是否特别突出、堪为楷模,且不属于前四项牺牲情形进行判断。
第十一条  研究判断军队人员牺牲情形时,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指导军队有关单位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等办理。
第三章 烈士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牺牲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启动烈士评定程序。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可以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
第十三条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之间,因确定启动烈士评定程序的主体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共同上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对牺牲情形进行研究。
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应当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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