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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办法(修订)(4)
 第二十八条(行政奖励裁量权实施规范) 
 行使行政奖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全面调查、客观认定拟奖励对象情况; 
 (二)拟奖励对象相关信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应当符合规定程序; 
 (四)与奖励事项或拟奖励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量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其他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他行政行为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类型分别制定和适用裁量权基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执法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实施行政执法情况检查;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组织行政执法情况评估;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 
 (五)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  
(六)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附带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投诉。 
 第三十二条(案例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组织行政机关编写并发布指导案例。  
第三十三条(宣传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宣传,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构成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不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 
 (二)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2014年9月29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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