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3)
第二十二条 运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要求报告上一年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以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开展情况的;
(二)未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备密钥管理员、密码操作员、密码安全审计员的;
(四)未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和应用安全性评估经费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商用密码使用管理,除应当遵守本规定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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