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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如实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妥当处置突发事件、参加抢险救护或者研究、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船舶修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依法组织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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