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3)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将其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开展安全综合分析,编制书面报告;
(二)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三)施工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试生产(运行)阶段,由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投产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保持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监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
(二)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状态;
(三)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牌;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评估演练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
(二)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消除或者降低作业风险;
(三)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作业和安全监护;
(四)确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负责作业批准的相关人员应当到作业现场审核作业票证,重点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在作业现场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安全标志等措施;
(七)正确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八)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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