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7)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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