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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10)
(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锅炉、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绿地、道路、区域围护、避雷装置、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自行车棚、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五)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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