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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
第十九条 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经费、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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