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章 监督公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审查、批准有关财政经济工作事项;
(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八)专题调研。
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运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本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机制,通过组织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等方式,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监督工作,依托“辽宁数字人大”等平台,推进人大监督数字化应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专题调研等作出安排。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监督议题。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的议题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监督工作计划的调整,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单独开展的专题调研,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形成的专题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相关程序按照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研。
组织视察和专题调研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