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4)
(三)改进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工作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审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反馈、研究处理以及作出决议等,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一)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虽已采取措施,但实现整改任务和目标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持续推动落实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报告相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会后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可以采取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制定专题询问方案,明确询问的议题、目的、方式、程序等。方案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开展专题询问前,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梳理问题清单,并将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确定。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提出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二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的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五十三条 专题询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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