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6)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六)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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