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5)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
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交付出让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权期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及利息、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受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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