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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修正)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海南藏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修正)》已于2024年10月29日十五届州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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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长


2025年1月22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权责一致、专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平公开、依法监管的原则。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共商、共治、共享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 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三)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管;

(四)负责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处理物业管理投诉;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六)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

(七)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查询和监管工作;

(八)负责对各级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并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等工作;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州、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营单位等参加,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和突出问题。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州县住建部门协调同级应急等相关部门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物业服务人依法执行政府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物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调解行业内部争议,促进物业服务人诚信经营,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鼓励全社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应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第十二条 州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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