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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4)

(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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