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
(一)逆行、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等妨碍正常计重;
(二)使用液压装置或者干扰装置;
(三)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四)短途驳载等其他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查处违法超限超载的货物卸载场地需求。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制定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路面执法检查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执法检查中发现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应当开展货物装载源头溯源调查,并按照规定移送违法线索。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驾驶人应当配合开展溯源调查。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货物运输经营者、源头单位、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和安全运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有关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其超限超载治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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