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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凝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悬挂物的支架、护栏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更换。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绿篱、栅栏的高度符合有关规定。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域,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

禁止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不得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范围以外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摆摊设点,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占用或者建设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造成场地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自治区、银川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设施的规格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洁、美观。

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招牌、户外广告牌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形美观整洁,设置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路牙、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因修缮或者装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路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整洁;

(三)出入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

第二十二条  进入市区行驶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垃圾、枯枝树叶和冥纸或者抛撒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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